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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启示
来源:广西新闻网 | 作者:glwtjt | 发布时间: 2021-12-19 | 18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各民族团结融合稳步提高,思想隔阂基本消除。广西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区,各民族虽入住历史不同、来源各异,但在几千年交往交流交融中形成了包容共生的传统。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实行各民族一律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民族歧视、民族隔阂,有力破除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障碍,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在“三线建设”、改革开放的各个历史时期,广西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欢迎五湖四海各族同胞来到广西、融入广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坚持把巩固发展民族团结贯彻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城市建设等全过程。在易地扶贫搬迁中,以各民族“插花”方式安置了16.3852万户71.0218万名建档立卡群众;大力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实现全区24314所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2020年全区普通话普及率达85.68%,高于全国4.96个百分点,提前5年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动做好外出和流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进一步加速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步伐,增进了各民族分布上的相互嵌入、经济上的相互依存、生活中的相互扶助、情感上的相互亲近。在广西,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少询问“你是什么民族”,多民族的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早已成为常态,“十口之家、情融五族”比比皆是。据“七普”数据,广西不同民族组成的家庭占到全区家庭总户数的42.5%,其中汉族和少数民族组成的家庭和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家庭分别比2010年增长近30%和近25%。“民族关系”自1999年以来一直是广西各族群众最满意的社会发展指标,广西各族人民以实际行动书写了“中华民族一家亲”。

五、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显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之初,就是依据“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的原则,将东部人口多、占地小、经济比较发达的汉族聚居地区与西部人口少、占地大、经济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合在一起,以便双方互补、共同进步,充分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广西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也始终坚持“两个结合”。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坚决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确保国家法律和政令实施权威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如广西现有自治区、市、县三级单行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35件,全面将各项民族事务纳入法治化轨道管理,引导各民族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中少数民族占比分别达42.3%和30%,有力保障了各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通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及问题的解决。如近20年,广西先后针对不同区域实际,实施了东(兰)巴(马)凤(山)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大石山区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大会战等系列重大工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统筹推进沿海、沿江、沿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构建“龙头带动、区带支撑、特色鲜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新格局,全面改善了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山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的面貌。广西还始终坚持将民族工作作为全局工作谋划部署,党的十八后,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树立“在自治区内,所有工作都是民族工作,所有干部都是民族工作干部”的理念,将民族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工作深度融合,将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与充分调动汉族干部做好民族工作的积极性紧密结合,以“功夫在诗外”的努力,以“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的干部为主力,开创了民族工作新局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党的各项事业融合发展,切实发挥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