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面总结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建设、发展的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有效满足科技创新对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
(二)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
充分整合京津冀三地法院审判优势资源,探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在推动京津冀创新驱动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京津冀形成协调创新共同体、实现经济转型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人财物保障制度
1.建立分类管理、定向培养、跟踪考核、适时调整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案件的受理数量、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动态调整法官员额,化解人案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2.根据知识产权法院隶属关系和工作实际,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知识产权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依据,促进知识产权法院财务工作规范化。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一)加大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力度
1.在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等任职、挂职,可以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二)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
探索在编制内按照聘任等方式选任、管理技术调查官,细化选任条件、任职类型、职责范围、管理模式和培养机制,规范技术审查意见的采信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的积极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责任部门,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及时有效落实。